北京中银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中银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基金会的宗旨和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机构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管理、货币资金管理、物资管理、支票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其他各项具体制度与本制度共同组成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规范体系。各项具体管理制度按基金会章程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制订并实施。
第五条 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长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基金会由理事会行使最高财务决策权。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财务部在秘书处的领导下负责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一名,出纳一名。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二)规范、细化原则。预算编制要明细到要素的支出细目;
(三)完整性原则。预算的申报、评审、监督、决算,实行完整的流程管理;
(四)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预算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第十二条 各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理事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 各管理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调整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下,报秘书长审批;调整金额在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报理事长审批;调整金额在50万元以上,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在年内季末和年末,财务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长、理事长或理事会。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管理部门的业绩考核。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本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对基金会的收入实行专门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筹集资金、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的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方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方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第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方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第二十条 收到公益捐赠现金或者支票,应当及时将现金或支票缴银行入账。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方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建立捐赠实物分类登记表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收支账册纳入法定账簿记账,并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方提供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方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方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支出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用于慈善活动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一)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二)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三)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四)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 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慈善活动、其他业务活动、管理活动等共同发生,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慈善活动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
第三十条 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对于没有约定的:
(一)项目直接运行费用,不得超过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应符合《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净资产规模确定具体比例。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公益事业支出管理遵循:
(一)属于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方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方式、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二)属于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按照理事会审核议定的权限执行;
(三)基金会对公益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控,确保受赠款物及时足额拨付和规范使用。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审批权限:
(一) 基金会50万元及以上的财务支出;  
(二) 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合作支出;
(三) 关联交易行为;
(四) 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审批权限:
(一) 基金会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财务支出;
(二) 其他财务事项。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审批权限:
(一) 基金会20万元及以下的财务支出;
(二)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日常办公报销;
(三) 其他理事授权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财务管理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负责相关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落实工作;
(三)负责对投资资产的监督管理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四)会同财务部门做好非现金资产盘点、登记和管理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五)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三十八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机构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四十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方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部与相关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财务部主管领导审核,秘书长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七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现金开支范围与标准
(一)现金开支包括:
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劳务、志愿者补贴等人力支出;
因公出差必带的差旅费借支;
日常办公、办公用品购买不能以支票支付的开支;
理事长批准的其他现金开支。
(二)现金开支标准:
凡基金会已制定了开支标准,按基金会标准执行;
基金会没有制定开支标准,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现金借款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填写借款单。借款人要注明借款事由及借款数额。
(二)领导审批。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公务借款,经部门主管与财务主管审核后,按第五章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三)借款手续。借款人执现金借款审批单到财务办理借款手续。对于20000元以上的现金借支,借款人须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财务。
第四十三条 现金报销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限期报销。因公借款,必须在公务完成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否则,财务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中止该借款人办理的其他借款需求;
(二)严格报销。报销单据、手续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
(三)填写凭单。借款人将用于报销的发票粘贴于报销凭证单上。用碳素笔整齐地写明金额、用途、本人签名,不得他人代签。原始凭证不许涂改;报销的发票中,大写小写金额要一致;发票中报销单位名称有误或印章模糊不清均视为无效发票;收据和往来票证不能作为报销凭证,一律不予报销;
(四)领导审批。基金会工作人员的现金报销,经部门主管与财务主管审核后,按第五章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十四条 银行账户管理
基金会根据相关规定设立银行基本户,并可根据业务需要开立一般账户和专用账户,所有捐赠收入及支出均需通过基金会银行账户进行。
银行账户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均需要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第八章 支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借款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借款人须填写支票领用单,逐项认真填写。经部门主管与财务主管审核后,按第五章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二)财务人员核实支票领用单后,按支票票面项目填写,须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签发;
(三)领取支票者在支票领取薄上登记并签字。
第四十六条 经办人员在借领支票后,务必在10日内报账。每年12月20日前,已借领的支票必须全部报账,并停止签发新领支票。
 
第九章 物资管理
第四十七条 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
第四十八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用于机构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2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房产等,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四)财务人员需对固定资产建立台账,制定折旧政策。基金会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基本原则是采用实际成本原则,即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基金会现有固定资产不计残值,计提折旧年限: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折旧额应按月计提。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五十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五十一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方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方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五十二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五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财务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决算
第五十五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五十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五十七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五十八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方、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六十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一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方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理事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六十三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整理归档,确保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
第六十四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十五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四章 票据管理
第六十六条 财务人员在收到现金、支票或其他形式的汇票入账并确认后,应开具发票或收据。开票时,所填写的单位或个人名称与实际付款方不一致时,由经办部门提供书面说明后方可办理。
第六十七条 票据开出后一律不予补开,作废票据连同票据存根由财务资产部指定专人进行保管。票据丢失,由丢失方提供书面说明后,财务人员可提供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财务印章。
第六十八条 财务人员负责保管《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支票等各类票据,并做好记录工作。票据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
 
第十五章 审计管理
第六十九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基金会根据需要,聘请具有国家规定的审计资格的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主管部门呈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条 监事有权依法检查基金会财务状况,并对基金会财务情况向理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理事长监督实施。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订、废止由基金会财务部提出,修订权、废止权归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基金会针对具体业务制订的财务管理办法为本制度的补充规定或详细解释,与本制度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条例相冲突。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北京中银慈善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