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慈善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员工的试用、聘用及档案管理

第三章 员工考核、培训、进修

第四章 员工的调出、辞职、辞退、开除

第五章 附则

北京中银慈善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中银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根据理事会决定和业务需要定编、定岗、定员。

基金会有权招聘员工,并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解聘,但基金会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基金会理事会关于基金会人事制度的决定。基金会秘书长代表基金会行使上述权力。

第三条 基金会下设综合部,负责人事管理。基金会综合部负责拟定基金会的用工计划、员工培训和进修、考勤统计、休假制度、员工考核与奖惩、拟定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方案;具体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调配、解聘、辞退、开除等各项用工手续。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全体员工。

第二章 员工的试用、聘用及档案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招聘员工遵循“任人唯贤、广纳贤才”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的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六条 基金会各部门确需增加员工时,应首先报请综合部在基金会内部调配。基金会内部无法调配的,由用人部门提出计划,报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后,在核定编制数额范围内由综合部进行招聘。

第七条 凡需调入基金会的人员,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个人简历及其它相关材料,用人部门对其业务能力与素质进行综合考察并提出意见后报综合部。由综合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理事长审批。

第八条 基金会对所聘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原则上被聘用员工的试用期为三个月,签订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结束后,用人部门根据试用期的表现,向综合部提出转正意见。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基金会发展需求、员工综合工作表现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基金会需对试用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由综合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培训内容包括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岗位业务知识与法律法规等。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达到要求后,根据员工的专长安排上岗。

综合部建立基金会员工档案库,委托专门中介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员工个人档案资料,包括: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户口关系证明复印件、党团关系、奖惩材料等其它个人档案材料。

第十条 员工的个人档案和关系,在试用期内暂不调转,试用期满符合条件后再转入基金会。

第十一条 基金会各级员工聘任程序如下:

(一) 秘书长,由理事选举,理事会聘任;

(二) 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三) 各部门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理事会审定后任命;

(四) 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人以下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综合部聘任。

第三章 员工考核、培训、进修

第十二条 综合部对员工进行社会责任感、工作创造力、工作勤奋程度、工作绩效等方面的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聘用、调配、晋级、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工参加岗位培训、短期研修班。在不影响正常工作情况下,员工为提高自身素质,可自行参加培训、进修,费用自理。因工作需要,由基金会派出参加培训、进修的员工,其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报销。

第十四条 凡经基金会派遣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进修的员工,工作、学习结束后需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汇报,汇报材料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 参加会议的情况;

(二) 考察、培训的基本情况;

(三) 学到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

(四) 联系基金会实际,提出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章 员工的调出、辞职、辞退、开除

第十五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十六条 被辞退的员工在接到辞退通知后,须在一个月内办完调离手续。

第十七条 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按本制度规定的员工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如辞职未获批准,用人部门有权保留其原职至合同期满为止。如特殊情况则按聘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员工连续旷工超过五个工作日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员工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

第二十条 员工一旦办理离职手续,就不再享受基金会的薪酬及有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凡调出本基金会的员工,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或辞呈,经所在部门同意后,分别报送基金会综合部进行审核,最后报秘书长审批。全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秘书长批准日期为其离任日期。

第二十二条 如未依照以上条款或聘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者,综合部有权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离任必须经过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