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善源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项基金设立

第三章 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专项基金财务管理

第五章 专项基金评估审计监督

第六章 专项基金终止

第七章 附则

北京善源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善源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北京善源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依法接受捐赠设立的用于支持基金会公益项目或其他机构、企业和个人开展或委托的公益项目的基金。

第三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的设立与运作,基金会组织专门的评审会对专项基金的设立进行审核。

第二章 专项基金设立

第四条 设立条件

有长期的资金来源,能够长期支持或资助某项公益项目,且该项目已在基金会立项并获得批准。

第五条 设立流程

(一)申请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并上报专项基金方案。专项基金方案应包括:设立背景,宗旨及任务,合作及执行机构,公益项目规划及时间表,资助方向及对象,资金来源、预算、使用及管理等内容;

(二)综合部将相关材料统一汇总后,召集评审会;

(三)申请部门对核准的专项基金建立档案。

第六条 基金的名称

基金的名称以“北京善源公益基金会XX基金”命名,与所支持的公益项目相匹配,其名称可体现捐赠方的意愿,但须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如遇特殊情况,需经评审会审核通过。

第七条 起始资金

专项基金起始资金最低数额为50万元人民币,如遇特殊情况,由基金会另行审批。起始资金全部到位,基金会与拟成立专项基金捐赠人签署专项基金捐赠协议后,该专项基金正式立项,基金会下发专项基金成立文件。

第八条 捐赠协议

设立专项基金,需基金会与专项基金发起方签署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专项基金的名称、宗旨、使用范围;

(二)发起方的捐赠数额和捐赠方式;

(三)专项基金管理、使用的约定,专项基金运行成本列支比例;

(四)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五)基金会工作经费提取的比例;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 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管理费用。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基金会可向专项基金按不高于年度资助支出的10%收取管理费用,用于专项基金的管理人员费用和行政开支。管理费用也可由捐赠人另行捐赠。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的,其管理费用的收取依据捐赠协议约定。

第十条 捐赠收据。基金会收到捐赠款物后,向捐赠人开具《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人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募捐活动应以捐赠者自愿捐赠为原则,不得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第十三条 捐赠款的使用。捐赠款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意愿并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规定;使用捐赠款须向基金会提交资金使用申请。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

(一)对新设立的专项基金进行归口管理,设立“北京善源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二)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的执行机构,由基金会选派人员担任管委会主任,捐赠方派员担任管委会执行主任/秘书长。设委员若干名,由发起人及捐赠人代表共同组成。如发生重大变化,须及时向综合部通报情况;

(三)专项基金每自然年募集资金不应低于起始资金的30%,新设立的专项基金从成立后满一个自然年起执行此规定;

(四)专项基金每年年底向基金会提交当年公益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报表,并提交次年公益项目规划和财务预算;基金管理部每年对专项基金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调整专项基金的重要依据;

(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基金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对专项基金进行增值管理,提高基金收益。

第四章 专项基金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守基金会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六条 基金对口管理部门应提交财务工作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和准确;要妥善保管捐赠资料和会计档案。

第五章 专项基金评估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按照相关规定,应向基金会提交专项基金财务工作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主动接受基金会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各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应定期向捐赠方通报和接受捐赠方监督。

第十九条 对于大额专项基金,要求年末选择符合民政部门要求的审计机构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基金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受赠财产的使用,应与受助方签订捐助协议;对受赠财产应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若受助方违背约定,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捐助财产,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基金会声誉。

第六章 专项基金终止

第二十三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专项基金:

(一)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

(二)实施过程中或捐赠款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三)其他需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由管理部门对该基金进行清算并报综合部,按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善源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