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中银慈善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符合北京中银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前提下,由个人或组织参与或支持公益慈善事业而发起,在基金会的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根据发起方或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按照本管理办法开展慈善活动的项目。
第三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的设立与运作,基金会组织专门的评审会对专项基金的设立进行审核。
第二章 专项基金设立
第四条 设立条件
凡中国境内认同基金会的宗旨和理念,关心和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作为发起方向基金会申请设立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指定公益用途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 设立原则
基金会不应过于追求专项基金数量的增长和筹款规模的扩大而忽视了事中事后监管,对下设专项基金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专项基金在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能偏离章程规定的公益宗旨和业务范围,不能忽视公开透明,不能背离捐赠方和受助人的需求,更不能为个人和企业谋求私利,对下设专项基金的所有活动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
第六条 设立要求
(一)专项基金由基金会按照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立,做到理事会民主决策,程序规范。
(二)基金会应当严格入口把关,并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合理有序发展专项基金,细化制订专项基金设立和终止的条件和决策程序,并严格执行。
(三)基金会应当与发起人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不得以协议方式推卸管理责任。
(四)专项基金下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七条 设立流程
(一)发起方提交专项基金设立申请书,应包括:设立背景,宗旨及任务,合作及执行机构,公益项目规划及时间表,资助方向及对象,资金来源、预算、使用及与管理、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二)综合部与发起方协商专项基金合作方案,并上报秘书处初步审核;
(三)秘书处初步审核通过的,由理事长提交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决策;
(四)专项基金成立应当经过理事会参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设立;
(五)专项基金成立后,综合部应当对核准的专项基金建立档案,并及时在慈善中国平台、基金会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对外发布。发布信息包含专项基金名称、业务活动范围、专项基金成员、原始出资等情况。
第八条 基金的名称
基金的名称以“北京中银慈善基金会XX专项基金”命名,与所支持的公益项目相匹配,其名称可体现捐赠方的意愿,但须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如遇特殊情况,需经评审会审核通过。
第九条 起始资金
专项基金起始资金最低数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如遇特殊情况,由基金会另行审批。起始资金全部到位,基金会与拟成立专项基金捐赠方签署专项基金捐赠协议后,该专项基金正式立项,基金会下发专项基金成立文件。
第十条 捐赠协议
设立专项基金,需基金会与专项基金发起方签署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专项基金的名称、宗旨;
(二)专项基金的名称、初始金额及规模;
(三)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
(四)发起方或捐赠方的捐赠意向及资金管理、使用要求;
(五)专项基金管理成本的内容、提取比例和列支比例和方式;
(六)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七)专项基金相关管理制度;
(八)专项基金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应根据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建立健全专项基金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公益项目活动。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的执行机构,由基金会和专项基金发起方、捐赠方等共同推荐组成。管委会组成人员应认同基金会宗旨,热心公益事业,积极组织参加专项基金活动。
第十三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该专项基金的后续资金筹集;
(二)提出专项基金的募集方案和使用方向;
(三)制定专项基金的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
(四)策划并组织实施与专项基金及其资助项目相关的活动;
(五)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基金会进行有关该专项基金相关信息公示,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六)其它需要专项基金执行的事项。
第十四条 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下设专项基金项目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办公室是专项基金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不具独立法人性质,不得以独立组织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以其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章 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基金会可向专项基金按不高于年度资助支出的10%收取管理费用,用于专项基金的管理人员费用和行政开支。管理费用也可由捐赠方另行捐赠。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的,其管理费用的收取依据捐赠协议约定。
第十七条 捐赠收据。基金会收到捐赠款物后,向捐赠方开具《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方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 募捐活动应以捐赠者自愿捐赠为原则,不得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第二十条 捐赠款的使用。捐赠款的使用应尊重捐赠方意愿并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规定;使用捐赠款须向基金会提交资金使用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
(一)专项基金每自然年募集资金不应低于起始资金的30%,新设立的专项基金从成立后满一个自然年起执行此规定;
(二)专项基金每年年底向基金会提交当年公益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报表,并提交次年公益项目规划和财务预算;基金管理部每年对专项基金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调整专项基金的重要依据;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基金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对专项基金进行增值管理,提高基金收益。
第五章 专项基金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守基金会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对口管理部门应提交财务工作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和准确;要妥善保管捐赠资料和会计档案。
第六章 专项基金评估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按照相关规定,应向基金会提交专项基金财务工作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主动接受基金会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应定期向捐赠方通报和接受捐赠方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使用情况纳入基金会年度审计,根据专项基金规模确定是否单独审计。对于大额专项基金,年末应选择符合民政部门要求的审计机构对专项基金进行单独审计。
第二十八条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 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基金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受赠财产的使用,应与受助方签订捐助协议;对受赠财产应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若受助方违背约定,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捐助财产,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基金会声誉。
第七章 专项基金的存续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专项基金:
(一)自然终止,包括协议到期、项目执行完毕或资金拨付完毕等;
(二)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
(三)出现基金会章程或协议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四)持续两年没有项目往来行为或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
(五)实施过程中或捐赠款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需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基金会可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应定期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评估、清理和整顿,及时督促整改,善后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
第三十四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由管理部门对该基金进行清算并报综合部,按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中银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